2024武汉公积金贷款最新规定汇总(含贷款条件、额度、利率等具体规定)
2024-07-12 10:29:03 来源:武汉楼市网整理
武汉买房办理贷款的话,公积金贷款是大家的优先选择方式,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选择,但在办理贷款前,贷款人需要了解关于武汉公积金贷款的具体规定。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4年武汉公积金贷款最新规定汇总信息,一起来看看~
一、公积金贷款条件
在武汉公积金中心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且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状态正常的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合法的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及其配偶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已完成合同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
5、提供武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
6、购房首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7、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最新贷款额度规定
2024年7月11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文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1、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90万元调整为120万元。
2、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70万元调整为100万元。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按照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相关文件进行认定。本通知自2024年7月11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此前已经受理(以录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为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三、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1、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12个月×贷款年限;
2、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具体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
注:(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且按月连续正常足额缴存6个月及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缴存账户状态为正常。
(2)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内需连续、正常、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不得出现断缴,停缴现象。
(3)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公积金账户最后一次汇缴月至少为贷款申请月的上一月度,且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的6倍。
(4)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5)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对通过全国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的异地转移缴存职工不需要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0.8,缴存余额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否则,按武汉市新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审核条件,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6)缴存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即: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多次发生调整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以受托贷款银行录入公积金信息系统时间为准)按近6个月汇缴记录中最低工资基数计算可贷款额度。
(7)配偶方如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参与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8)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武房发〔2023〕8号)文件,目前执行阶段性政策:2024年12月31日前,缴存职工家庭贷款额可上浮20%,且不超过当前最高贷款额度。
(9)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款额度应以贷款银行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时通过的可贷款额度为准。缴存职工前期通过公积金中心官网、手机APP或柜面进行的贷款额度试算结果仅做参考。
四、贷款年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同时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规定年限(男职工不超过65岁,女职工不超过60岁)。在满足前述规定的情形下,存量房贷款不得超过按房屋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折半计算的期限;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在满足前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得超过商贷剩余年限。
五、最新贷款利率
1、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利率2.35%,5年以上利率2.85%。
2、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利率不低于2.775%,5年以上利率利率不低于3.325%。
六、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购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
借款人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依据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结果通知单》)中无住房信息(或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中无贷款记录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
2、购第二套住房的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
(1)借款人及配偶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中,登记其家庭仅有一套住房,并与拟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
(2)借款人及配偶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即公积金系统仅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贷款),且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登记仅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3、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
借款人家庭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登记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系统内记录的贷款次数达2次及以上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4、婚姻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形的认定
(1)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曾使用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住房,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贷款记录纳入当前家庭贷款次数统计;
(2)借款人及配偶在婚前(即原单身状态或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或双方分别使用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住房的,原贷款记录累加后纳入当前家庭贷款次数统计。
责任编辑:周玲伶